LOLS6总决赛抽签分组即将开启,那么S6总决赛的分组规则是什么?谁又会被分入死亡组呢?一起跟着蚕豆网小编来看看吧
在之前我们公布了2016全球总决赛小组抽签池将会根据2016季中冠军赛的结果来划分。而在本文中,我们会为大家更深入地介绍各个小组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在北京时间9月11日星期日凌晨2点举行的小组抽签仪式将会按照这份指南之中的规则和体系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中所涉及的操作方法比较复杂,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并且大部分内容与2015年指南类似。指南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足够明晰的解释,方便大家在观看仪式的时候更好地跟上节奏,并且有所期待。抽签的流程与2015年相同。但是按照季中冠军赛排名,LMS的第一名将会晋级1号池,欧洲LCS的第一名则降到2号池,部分可能出现的无效抽签也会因此产生变化。我们已经更新了无效抽签的例子,来说明其中的区别。
队伍分组结构:
分组规则:
1. 每个小组中每个赛区最多只能有一支队伍。因此,举例来说,LPL赛区的第一名和第二名不会被分在同一小组内。
2. 每个小组有且仅有一支来自一号池的队伍
3. 每个小组有且仅有两支来自二号池的队伍
4. 每个小组有且仅有一支来自三号池的队伍
流程:
仪式开始时,台上会出现三个抽签碗。其中包含了所有入围总决赛的队伍。小组会按照字母的顺序——即A,B, C, D从左到右排列。首先,所有1号池的队伍随机进行抽取,然后是2号池,最后是3号池。
当一个队伍被抽出时,它将在之后不会造成另一支队伍无法安排在有效位置,导致无效抽签的前提下,按照字母顺序被分进合适的小组内。举例来说,如果将抽出的队伍放进A组后,会导致接下来抽出的某支队伍违反前述规则,那么我们就会让这支队伍“跳过”A组,放进B、C或者D有位置的其中一组。稍后详述。
轮到二号队伍池的抽签时,只有在每个小组都已经有一支二号池的队伍后,才能开始继续向小组中分配二号池的队伍,除非如此操作会导致违反前述的分组规则。
举例来说,假设LPL赛区的第二名是二号池中第一个被抽出来的队伍,但是LPL赛区第一名已经被分到A组里了,根据规则1,第二名就不能分到A组里,而只能被分到B组,因为此时B组之中还有给二号池队伍预留的位置,并且没有来自LPL赛区的其他队伍。
无效的抽签:
因为队伍是随机抽出的,在多条规则的限制下就有可能发生无法分组的情况,导致抽签“无效”。随着每年队伍在队伍池的分布情况,无效抽签出现的条件会各不相同,但是排除无效抽签的一般流程和历年是一样的。下面是2016的一个例子。
因为队伍是随机抽出的,在多条规则的限制下就有可能发生无法分组的情况,导致抽签“无效”。
在图片示例中,我们可以看到2号池还有两个位置(C组和D组),有两支2号池队伍需要被分进这两个位置里去(LPL第三名和欧洲LCS第二名),但是两支队伍的要求D组都无法满足,因为:
1. D组已经有一支中国队伍,因此另一支中国队伍无法被分在该小组内。
2. D组已经有一支欧洲队伍,因此另一支欧洲队伍无法被分在该小组内。
此时有两种方式来解决。第一,重新进行分配,直到完全排除上面这种情况。但是,这个方法可能会导致无限次数的重复抽签。在一个直播的仪式上,此举显然是不现实的。
而第二个方法是,我们一直监测抽签的过程,借由一系列的逻辑判断,在抽出一个队伍时便预测其分配是否会在接下来的环节里导致出现无法分组的情况。如果发现了这种可能(尤其是在抽取9到15号队伍时),我们就会改变当前抽出的队伍所分配的位置来回避。
所谓的逻辑判断是怎样进行的呢?我们可以用前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个例子里所面临的困境其实已经无法解决了。问题出在北美LCS赛区第二名队伍的分配上。当北美LCS第二名被放进B组时,尽管这样并没有违反规则1,但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余下的两支队伍(LPL的第三名和欧洲LCS的第二名)只有一个可以放入的位置,就是C组的第三个空位。
但是,如果我们回到第10次抽签,也就是北美LCS赛区第二名被抽出来之前,就能够看出,如果把北美LCS赛区第二名队伍放在其他位置的话,就能够避免这种困境的出现。下图展示的就是如果第10签抽到的是北美LCS第二名,那么应该如何通过逻辑演绎来决定将其分到哪个小组。
在图示中,二号队伍池里还有一支LPL队伍和一支欧洲LCS队伍,而剩下三个小组里,有一个小组已经有一支LPL队伍和LCK队伍了。为了避免出现前面的抽签死局,如果第10签抽到的不是LPL或欧洲LCS的队伍,那么就必须把抽出来的队伍放在一个同时包含了LPL和欧洲LCS队伍的小组里。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抽出来的是北美LCS赛区第二名的队伍,就必须安排在D组之中,LPL的第三名或者欧洲LCS的第二名则要安排在B组或C组中。
如果我们第10签抽到的是LCS第三名或者欧洲LCS第三名,那么就要安排在B组。这样的一系列逻辑推演能够保证我们既遵守了分组的规则,也不需要重新开始抽签就能顺利地完成所有队伍的分组。
(责任编辑:孙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