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新的底线在哪里?
说的直白些就是你可以在框架上对大企业的既有产品进行模仿,但是一定要在模仿的基础上有自己的创新内容与闪光点。但是这个“微创新”究竟是“微”到怎样一个度上才算合适?“微创新”的观点强调用户体验,那么为了用户的视觉体验而仅改变原软件页面风格算不算“微创新”,为了不同用户的体验感受而改变原软件部分功能设置算不算“微创新”?“微创新”与抄袭山寨之间仅一步之遥,它们的关系暧昧而且微妙。
360董事长周鸿祎
有人说应当呼吁立法来解决行业内现存的诸多弊病,比如说剽窃,这是一个规范行业秩序的硬性手段,但却不能是全部的指望。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会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的制定与修正速度永远不会赶上这个行业发展的速度,这就注定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不能非常细化,不能细化到准确的区分“微创新”与“抄袭”之间的差别。
有人说我们可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对于专利权的相关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做出惩处。诚然,这种方法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却也可能造成一定的问题。专利保护的缺失会造成专利权所有者的权利受到损害,而专利保护过当也有可能会遏制创新的发展,在无形中助长行业垄断的形成。当苹果诉三星侵权案在美国取得胜利时,许多人都发出这样的疑问:苹果的胜诉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市场上凡是带有“回弹”和“用手指放大缩小”功能的手机就都侵犯的苹果的专利权?当这些用户已经习惯的功能因为专利保护的原因而不能再被普及应用时,这种保护究竟是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还是阻碍了创新的脚步?
据苹果诉三星侵权案的陪审团称,他们在判定三星侵犯苹果专利过程中,要将是否“有意”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个人认为这也是行业内将“创新”与“抄袭”进行划分的重要依据。如果是单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减少研发成本而盲目地山寨既有产品,那这种彻头彻尾地“剽窃”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进步而言都是有害而无益的。相反,如果是将模仿作为创新的源头,在原产品的基础之上进行再创造,那这种行为也不无可取之处。只是这种主观层面的评判标准需要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硬性规定,更需要从业者自身的道德素质水平与自我约束,还需要行业道德的整体监督与水平进步。
创新不是口号,更不该是为山寨、抄袭遮丑的外衣。创新不是中小企业为自己模仿、剽窃遮掩的幌子,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创新可以是在模仿之上的改进,也可以是在模仿之上的再创造,但是无论如何,创新都要能够给用户体验带来最真实的进步与改变。在iPhone出现之前,这个世界上手机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是当iPhone出现之后,世界上大多数的手机都为iPhone改变了模样。这也许才是“微创新”的真正内涵。
(责任编辑:刘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