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昨日发表公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第31中取消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审批职能。
要知道我们所热爱的电子游戏就归属于“电子出版物”一类,那这项规定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我们国内玩家可以畅通无阻地玩国外的游戏了呢?很遗憾的告诉大家,想多了。那么该如何解读这项规定?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项规定的“前世今生”。
该项目的设定依据是于2004年7月1日起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这份决定的第329条正是“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这一项目,也就是最新公告决定取消审批的项目。
其中,第328条“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和第330条“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这两个项目在新的决定中并未提及。也就是说,境外电子出版物的引进仍然需要过新闻出版总署这一关。
最新公告中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简单地说,在游戏行业即意味着国内厂商与境外厂商关于“内容”方面的合作,即“合作生产内容”。双方均对内容享有版权(另有约定除外),而非境外厂商独占版权,境内厂商仅代理引进的关系。
在国务院此次公告之前,合作生产内容是如何操作的呢?首先,要由境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方(游戏研发公司)到其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之后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流程繁琐,反馈期长,没个把月是批不下来的。
再用更通俗一点的话来说,版署现在只会关心合作后产出的内容,而不会干预你的合作对象。客观地说,此次新规定并不会对境外电子产品的引进和审批造成任何的影响,以后游戏里的内容该“和谐”的还是要“和谐”,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文化价值观的游戏,该“枪毙”的还是要“枪毙”。对于广大玩家而言,也许离境外游戏的引进发行迎来革命性政策的那一天并不远了。
(责任编辑: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