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餐月基本费不是189元吗?前两个月资费怎么多出这么多呢?”前几天,光泽市民蔡先生接连收到7、8月份上网数据流量费账单,上面的数字让他咂舌——流量费用竟高达2000余元。
蔡先生很纳闷,自己没有上网怎么会产生费用?况且他办理的套餐也有赠送上网流量啊。经了解得知,原来是他12岁的孩子用手机上网玩游戏产生流量费。可是,电信运营商没有对自己使用的套餐情况尽到及时提醒告知的义务。蔡先生要求电信商全额退款,但遭到拒绝。于是,蔡先生向光泽县工商局投诉,请求维权。
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对蔡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经查明,蔡先生使用的手机分主号与副号,副号由其儿子使用。在今年7、8月份期间,上网流量均大幅度超出套餐规定的流量。同时发现,电信运营商发送的套餐使用情况提醒的内容不够明晰,客户无法准确获知上网使用详情。
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电信运营商在此纠纷中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指出,根据《民法》有关规定,12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蔡先生未尽到监护的义务。因此,蔡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电信运营商同意承担1500元上网流量费,蔡先生承担500元。
(责任编辑: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