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

第一,事情发生在七年前,差一点就会过“强制猥亵罪”的追诉时效。为何李枫当初不及时检举?

第二,七年间李枫和郭保持合作并且截止到2015年都资源不断,这一点是否涉及利益交换或者资源等软性因素?

第三,在自己也没有直接证物的前提下,为什么会选择网络检举这种方式?这种行为是否更多出于一种非理性因素?

(责任编辑:孙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