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操盘手第17场图文实录(3)

开放接入的方式,主要是提供体系和云服务,这里就可以解决,你只要负责内容的产出就可以了,然后像这种运营、支付,都可以开放平台来解决,相对来说,联合运营的模式,让运营方投入更多的资源来解决你的游戏的营销推广问题,包括对你的数据分析,以及这种游戏咨询的分析,在这种联合决策的模式下,这几家会通过自己的投放,来推动你的游戏,更快的获得用户的认可,就是一种联合运营的营销的实例,独家代理这个就不好理解,比如说腾讯的游戏,代理了很多其他的游戏厂商的游戏,这时候就会在刚才说的平台技术营销推广之上,专门一个团队来负责它的维护,三种运营模式各有利弊,开发者跟你自己的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运营模式,可能就比较快的进到法律风险点,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感兴趣,在开发这块,可能有一些问题,比如说有两款和相似的游戏,都进入到开放平台里,对于开放平台来说它怎么办,既要维护产业链的共赢,还要思考相应的法律风险问题,这里面法律关系可能就简单的代过去,从现在的开放接入模式来说,主要是采取了相对严格的审核模式,你作为一个开发者,把游戏接入到腾讯的开放平台里面来,首先要有一个主体信息的真实的文件,同时要求你必须要提供比较真实的知识产权的证明,刚才说到的著作权登记证,如果你的游戏在开发的时候,比较有先见之明,先去注册一个商标,是我们在你上传之后,会有相应的审查,同时在后台也会对你的游戏的兼容性进行审查,还有你的服务能够做审核,在所有审核通过之后,才把你的游戏接入到这个平台里面去,在这个里面作为平台商已经是做了最大的努力,来降低这个游戏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因为有一些商标的物证,本身是一个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说可以规避调很大的风险,对于我们开发者今后也要注意这个问题,你的产品在你上线之前,一定要做好相应的证明的登记,这个其实对你以后的诉讼有很多的帮助,他们接到一些客户,要求帮他们去维权,说自己的游戏在哪个平台遇到模仿或者抄袭,但是他们自己没有做相应的登记,很多权利文件就找不到,造成他们维权很多的困惑,现在一款游戏的周期6个多月,了不起的就是一年两年,诉讼法是非常长的,在你没有完整的证据,还很容易受到败诉的危险,所以无论是创业或者是经营,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留存,这也是对于平台还是对于小的公司,都是非常重要的。

移动操盘手第17场实录:手游关键年的IP争夺大战

目前我们在遇到两个游戏很类似的情况下,比如说甲向我们发一个通知函,说乙的游戏抄袭了我们,根据法院的规定比如说我们要求本地下架或者等等,但是现有的中国的互联网操作模式,一般来说平台方不会马上下架,会转给另外一个游戏,游戏的开发者来看一下,到底是不是侵权,同时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明,简单的判定,如果说确实感觉明显是抄袭,平台方会行使它相应的权利,这个权利一个是法律处理的,另外一个在签订开发协议的时候,就有的维权的协议,会对自己的平台有一个管理的权利,另外平台商明显看到游戏是抄袭别人的,也可能主动把它下架,来维护自己平台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根据我们网络游戏管理的办法,其实这里是很纠结,现在法律规定,如果终止网络游戏的话,必须有公告,上面这两个法律所说的,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删除,可能会有一定冲突的地方,但是这个是非常细节的,这是在联合运营的,刚才说的是开放平台的接入模式,在联合运营的模式下,它的运营商和游戏的开发者,也会通过合同的关系,来把双方的风险约定清楚,如果出了风险,一般来说追则还是开发者手里,开发者无论是大是小,一定要注重自己创作开发中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你的元素,包括你的原代码,你的游戏里面的场景,人物形象等等,包括你植入的一些现实的东西,都要保证相应的符合版权的相关要求,不然的话,最终的责任还是要你来承担的。独家代理比如说腾讯运营了一家游戏,独家代理模式,这里面如果出了问题,腾讯会承担比较重的法律责任,但同时也会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跟开发者进行沟通,一般来说,在合同里规定,如果发生侵权,开发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面就是刚才我们说到的,你在开发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是不是涉及到对别人的模仿,如果是模仿的话,是模仿了别人的玩法、场景的情节和名称等等,前面的要素如果说查了,很容易被判定侵权的,玩法这一块一直是各国的一个难题,像之前说的三国杀,和一些其他类的卡牌类的游戏,对于改编的游戏也是一样的,要注意小说的角色、故事情节、武器分析,是不是从别人已经拿了版权的文学作品,或者动漫作品直接拿过来,对你的开发风险也是非常大的,再就是现实的实物植入,建筑作品也是一种版权保护的类型,车辆车型受外观设计的保护,同时也是美术作品,人物形象也是,包括商品商标商号的植入,这里面都有很高的风险点,一个游戏做到纯洁,完全没有IP的风险,对开发者提出很高的要求,现实的情况,我们的开发者众多,几千家上万家,而且都非常小,不可能说有很高的法律的素养,所以导致现在整个的手游市场很混乱,有抄别人的情况发生,但是我们觉得现在的这种手游市场,像我们的实体市场一样,大家可以回想一下网络视频市场,经历了盗版的,或者说用户上传视频这种产业模式,一直到现在,各大视频网站竞相通过正形来购买视频,中间也是经过了大量的诉讼,大量的维权,一步一步走到今天,所以说现在这种各大视频网站,把这种版权视为自己核心资源,视为自己命脉的情况下,任何想通过手段来应别这种视频的商业模式,肯定会被整个行业所唾弃,我们也看到最近有一家公司,甚至还遭到了国家机关严厉的处罚,如果说这种商业模式在之前这种用户上传视频的时代,非常猖獗的时候,给自己洗牌一下,还想通过取巧的方式来创造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这已经是不可能的了,移动游戏大家看到,包括腾讯,包括搜狐,包括很多大的游戏公司,都在大力开展维权的工作,希望为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感觉到,移动游戏的版权市场应该会像网络视频的版权市场一样越来越净化,相应的小的开发者,一开始就一直玩这种抄袭剽窃,可能在开始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是预计在未来的两到三年时间,生存空间可能会越来越小,没有很多的投资者会愿意花钱购买剽窃的游戏,因为知道这种风险是非常大的,以上就是从法律和腾讯的一些情况,来分享一下内容,谢谢大家!

移动操盘手第17场实录:手游关键年的IP争夺大战

范路:咱们都上台吧。我记得在去年有一期也是关于游戏的活动上,应该是昆仑的老大讲,在中国有种很特殊的手游开发模式,快速拷贝,他说为什么这种模式在中国是有可能生存的呢,因为中国的游戏市场非常非常的混乱庞杂,美国就是360、亚马逊,而中国各种各样的大概有上百个,比如说你做了一款,在腾讯上不了,你上91也上不去,还有360,还有各种各样的小的团队,大家都可以上,像这样的话,整个的维权的成本会不会急剧的上升,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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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龙:实际上我想周总现在也不会觉得这个形式不像他说的这么乐观,是这样的,像刚才我们在底下聊的,维权到底难不难,实际上我想说,如果你刚开始做的时候肯定是很难,如果没有人做,这个事情就没有人提,如果一开始只有一家或者两家来做,只能是一个斗士的角色,可能是冲锋陷阵,最终的结果未必自己获得了真正的收获,但是我们要看的是整体的氛围,整体的大环境把它会烘托起来,以畅游为例,一直是不遗余力的冲在维权的最前端,从2008年就开始跟私服去做斗争,包括我们的维权的手段也是更严厉的,像我们对抗来说,基本上都是上刑事手段,对公关司法机关都上,把他们抓起来判刑之类的,这个我们都做了,反过来做民事的维权,现在做手游或者IP的维权,只要我们坚持在做,实际上就会变得越来越容易,包括从去年到现在,那么一两家在呼吁这件事,包括很多的市场,或者很多的渠道,他们可能都不理解,包括我们最开始沟通的时候,会认为说这事跟我们没关系,我作为一个市场我不去审核它的内容,但是当我们发现有几家渠道因为这个事情被连带着去上法庭了之后,或者甚至承担责任了之后,现在再去找这种比较成熟的平台或者其他去沟通的时候,非常紧张,也非常慎重,收到了我们的通知之后,他们会说我马上给你处理,我马上联系厂商,实际上这个转变对大环境有一个根本的影响的,当我们所有的前期的环节,我们的分发的,或者我们渠道的平台的都去注意的时候,或者IP的拥有商都去做这个事的时候,做盗版的人就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了。

张钦坤:我非常赞同国龙的观点,除了游戏互联网的版权都是这样的,法院不断的从大量的判定来总结新的经验和理论,不断的维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也在推动电网行动,有很大的威慑,应该说通过这种行业里面不断的积极的维权,以及行业的自律,我觉得这块的环境得到越来越大的净化,肯定会有成果的出现,从量变到质变。

范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以后做手游会有一个越来越高的门槛,以前IP已经不用付费,或者说我可以拿来先用,从开始策划手游的时候就要来计算到底该怎么办,如果付不起钱的时候去做三国做西游,希望有一个被现在的年轻人所接受的IP,能够来降低整个手游运营成本的话,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是不是很多的年轻的或者小的团队,就会逐渐的挡在门外面。

移动操盘手第17场实录:手游关键年的IP争夺大战

张钦坤:我虽然不能从整个大的趋势来讲,但是我可以举一个例子,美国很多小的团队开发很多小的游戏,但是开发之前,有很高的意识,会请律师做一个咨询,包括判定里面哪些要素会不会涉及到侵权,如果说中国的这些创业团队,能够这种意识,其实前期的这种成本投入并不高,可以有一些专业的法律界的指引的话,对他们降低法律风险其实是非常重要的。

范路:比如说我现在就会做武侠,这事怎么办,一个小团队可能就三五个人,我就会做武侠,这个事情怎么处理。

李国龙:这个很容易,做武侠不一定是做金庸,金庸也不是垄断武侠的,我是觉得是这样的,刚才你提到门槛,我觉得技术门槛或者资金门槛,才更应该是约束这个小团队进入市场的门槛,实际上IP大家都认为,包括做维权的时候,有一些媒体相对来说对我们来说负面的,它会认为我们维权是有点欺人太甚,或者说有点拿着权利大棒,打压了很多的小团队,说这句话的时候,并没有尊重版权,有没有想过,我去写这个书的时候,我付出的成果谁来保护,如果我们大家都说我要进入这个行业,我要去创业,我可以不用去尊重版权,你在践踏版权的基础上,你的成功首先未必是长久的,其中会有很大的风险,第二个就是说你将来自己会感觉到你的整个事业的发展会束手束脚的,当你做成很成功的时候,你会发现真正的原有的IP人,他持有的东西是正规的权利,他的IP升值了,你的产品没有升值,所以我觉得这个门槛并不是必须设在那的,就是我们有金庸有IP,或者有版权,当然是最好的,但是不代表你没有版权就成功不了,尤其看国外很多成功的产品,都是自己原创出来的内容。

范路:像我们现在你们买的金庸的版权只有文字,但是有些版权有的是漫画,像十万个冷笑话有漫画有故事,有人物是比较丰满的,比如像我们互联网电影集团拍的电影,不但有形象,有故事还有真人,有明星,整个这套东西,所有这些内容,在评估版权,或者IP价值的时候,每一样都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我们是怎么来评估这件事情的。

李国龙:我觉得这个都是参考的要素,其实综合来讲,我们还是要评估整个的IP的影响力,影响力包含什么,包含它的传播渠道,可能一个IP如果只有文字的话,我们认为传播渠道是比较单一的,如果又有文字又有动漫,又有影视,又有电视剧,我们认为想,它的覆盖面如果上电视剧了,如果上各个卫视了,基本上面向的是全中国13亿的,现在应该是15亿了,真正电视用户可能有5、6亿,比互联网的影响是更大,另外电视剧播出周期都很长,至少是半个月,这个持续的灌溉,整个对这个品牌的烘托是非常的强悍的,另外一个它的体现形式,像你说的,如果只有文字,大家对内容有一个认可,如果它有动漫,有形象,可能大家对动漫形象产生了关联,从后期运作来讲,有形象的东西,可能整个美术设计,把这个环节就可以省掉了,可以直接拿过来用,本身研发的成本也很低,这个品牌对我们来说价值会更高,所以我觉得可能是具体的比例,我觉得可能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更多的是综合的权衡,综合的判断。

云夕:我在我的发言里面有讲到,我们对IP的理解的问题到底怎么样来区分权重,我们更把IP看为除了像内容版权之外,是否有联动的优势可以让你用最低廉的成本,发掘用户以及最宽泛的角度,覆盖到各个你希望覆盖到的点,这个可能是所有的游戏开发者去希望得到版权的一个,最核心的驱动力,比如说大家为什么热门都扎到三国,扎到金庸首先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像我们这样作为影视来切入IP版权这一块的内容提供商来讲,我们的优势可能相比较刚才范总讲到的文字的单一形象来讲,我们有发行渠道的优势,在这个地方,还是以《青春期》为例,有院线,之前青春期三部曲,有20亿字的典籍,这样的量PK掉很多的分发渠道,如果做一个整合性的联动的话,这样的IP的价值,可能对于一个游戏的团队来讲,它的价值更高一些,我是这样考虑的。

范路:我想问一下腾讯这边,我记得以前百度是所有说版权的事情,百度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我以前进入金山之前是在盛大,那个时候的传统是这样的,每年在3月15号起诉一次百度,每年一次,当时是百度永远引用的一条是内容是用户上传的,你告诉我他是错了,唯一的责任就是把它删掉,但是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对腾讯你们做开放平台,特别像开平台这样的状态,是不是可以作为避风港。

张钦坤:这个也要跟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假设我作为一个代理律师讲,肯定先要从避风港的规格来考虑,包括整个的商业模式的设计来说,也是基于规则来考虑,但是腾讯我们刚才说的,它在你上传之前做大量的审核,首先能够尽量的来保证,尽量少的接到删除的通知,这样的话,会导致应用商店非常的混乱,你搜一个应用,里面出来N多的应用,这种事情达到尽量的降低风险的程度,对于避风港规则来讲,在各级法院的评判中,并不是单纯的避风港,其实在判断主观过错方的依据,在很多判定中,也不是完全判决删除就可以,特别在一些视频网站的案子里面,是有过错的,要承担向的责任。

范路:视频网站要有人审这个片子,有专人来看。

李国龙:我是站在CP的角度来说,避风港原则在游戏里面适应的度,应该是非常轻的,我举个例子,什么样可以是,你的平台是自动接入的,你没有审核这个环节,自动上传自动接入,自动接入可能会拿避风港原则来说一下,这个也不是严格的适用,为什么说视频是可以,其实视频有片头有片尾,出品商包括制作都在视频的播放中都会体现,有时候会有水印,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的人,看到这个视频的人,就会意识到它的版权方是谁,如果你看到它了,你知道版权方是谁了,你不去处理的话,你是默认的行为,你是默许的行为,或者说你是打着避风港原则来逃避责任,去年我们在做维权的时候,不会跟平台去,你删除你不删除我会起诉你,我们直接就会起诉,到法院那边一定会处理,避风港原则在整个游戏的,尤其是对整个游戏平台来说,适用的纪律是非常小的,百度是属于搜索链接。

范路:主要是贴吧。

李国龙:像整个论坛的感觉,实际上直接实施这个行为的人,不是吧主,也不是百度员工,所以这个适用起来会比较合适一点。

(责任编辑:沈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