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下放了多项行政审批项目。

决定第31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取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职能。

国务院新令实为简化环节 游戏内容仍需版署过审

广电总局审批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职能被取消

在今年7月底上海举办的ChinaJoy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孙寿山曾针对自贸区游戏审批管理办法做出了说明。他表示,游戏机内置的游戏和通过磁卡、光盘等介质导入的游戏,其著作权若属外资企业或者外国公民,将按照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著作权若属内资企业或者中国公民,则由电子出版社出版。对于通过网上下载的游戏机游戏,则按照网络游戏出版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内容管理。

根据之前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自贸区内外资企业内容审查下放至上海市文广影视局,审查周期为20天。不过由于微软和索尼均采用合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所以之前的审核工作依旧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文化部共同进行。

在取消广电总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后,并不意味着内容审批会有所松懈。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方可合作出版。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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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项关于海外游戏审批的政策中,目前仅取消了一项

但第328条“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和第330条“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的职能仍在,所以游戏内容依旧需要通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只是在取消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职能后,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省去了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这一步骤。

(责任编辑:张源)